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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不滿被解雇,在公司大門擺神壇抗議攪拌機,見柯姓員工錄影,朝柯臉部吐一口煙,柯覺受辱提告,法官判黃刑事罰金五千元,民事需賠六千元定讞;黃吐口煙洩憤代價昂貴報廢車。
判決指出,黃姓男子原在高市一家金工廠上班,三年前因故被解雇林口早午餐,黃心中一直有怨,隔年九月回公司,刻意在門口擺設神壇,企圖干擾營運,柯姓員工持攝影機蒐證。
黃見柯在錄影台北除白蟻,邊抽菸邊走向柯,走到柯面前後再踮腳,將口中的煙吹在柯臉上,柯把頭轉向左側閃避。事後柯認為黃當眾吐煙在臉上名譽受損,以攝影畫面為證提告黃妨害名譽,附帶民事求償卅萬元林口炭烤吐司。
一審高雄地院認定黃此舉公然侮辱柯人格,刑事部分判罰五千元,另要賠柯六千元台北白蟻防治。
黃不服上訴,辯稱未朝柯臉部吐煙台北除老鼠,柯也沒具體損害;縱有損害,柯當天以指揮棒損壞他的車輛鈑金,修理費四千元也應抵銷。二審合議庭勘驗錄影畫面,認定黃有朝柯臉部吐煙,此行為有鄙視、羞辱他人人格之意工程塑膠。
審酌雙方經濟、職業、薪水,認為一審判黃賠六千元合理;民法明定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,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,駁回上訴模具開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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